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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败诉
面对张某的控诉,交警指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2条第2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张某是一般违法首次警告,决定给予警告,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并无不当。
张某又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设置警告标志的人员、身份、数量等作出限制,也无每辆车都应设置警告标志或设置两个警告标志等相关表示。后车已在事故车道内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是交警理解错误。
同时表示,当时仅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民民警执行,在场的另一名身穿警服的执法人员并未出示警官证,根据其佩戴的警号推测其身份为协警,并不具备执法资格,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另一名民警整个执法过程并未出现在现场等等。
法院这样判!
首先,法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表示,被告交警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其次,法院又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7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认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时,对其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的合理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应有之义。
具体到本案,被告交警提交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能够证实,张某驾驶车辆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时,张某驾驶的车辆为前车,前后车紧邻,双方在后车的车后设置了警告标志。
该行为能够实现对来车方向的车辆进行提醒的目的,也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交警要求张某另行单独设置警示标志欠缺必要性,以此为由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不具有合理性。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交警支队对案涉交通事故的执勤民警工作证已过期,执法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交警支队对张某的处罚程序瑕疵且存在不合理性,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撤销了被告交警支队对张某的处罚。
最后,锣不敲不响,理不辨不明!或许有人觉得张某太较真。但是笔者认为法治建设的路上,需要这样的较真!应当为张某点赞!
发布于 2024-07-2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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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须眉浊物: 警告处罚也是行政处罚。
有可能这个车主从来就没有受过处罚,对警告处罚也接受不了。7月31日未知 8 4 -
回复 须眉浊物: 怎么能叫没对司机处罚呢,最少最少吧,这个“一般违法首次警告”的次数被占用了。
没有这一次莫须有的处罚,司机张某就还可以把这个优惠券用在下次轻微违章上吧?? 这次被占用了,下次那就不是“首次”了,怎么叫没有处罚呢。7月31日未知 8 4 -
回复 foulhand: 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张某是一般违法首次警告,决定给予警告,0元罚款
----关键交警并没有对司机张某进行实际处罚,那么张胜诉得到什么结果?口头警告撤消吗?7月31日未知 8 4 -
为这名司机点赞7月31日未知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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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遇上杠精了,当然那个警察也不会无缘无故的给警告,这背后有事吧
7月31日未知 8 4 -
不得不说。执法水平堪忧。
7月31日未知 8 4 -
不得不说。执法水平堪忧。7月31日未知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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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rad33: 如果没人较真,那和稀泥就常态了。7月31日未知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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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锣不敲不响,理不辨不明!或许有人觉得张某太较真。但是笔者认为法治建设的路上,需要这样的较真!应当为张某点赞!
——每个较真的守法公民,都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力量。7月31日未知 8 4 -
7月31日未知 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