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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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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本条例在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工作,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未来北京市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北京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区域协同监管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北京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在预防与控制方面,北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凡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

  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北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北京市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北京、天津、河北省加强区域协同监管力度

  北京市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后,北京市将联同天津市、河北省对条例内容进行加强区域协同监管力度,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未来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以及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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